close
第二十六條(政務公開)
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將供水水質、水量、水壓等信息向社會公佈。供水生產服務信息數據應當按照要求,接入本市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
水務、環保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向社會公佈公共供水水質、水量、水壓監測以及河道治理、水環境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行政監督)
水務行政部門、市水務局執法總隊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執法,依法履行水務監督管理職責。
水務行政部門應當公佈舉報、投訴電話或者網絡平臺,受理舉報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水務行政部門、市水務局執法總隊及其執法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收到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長三角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傢有關規定,與長三角區域相關省建立水污染防治協調合作機制,可共享水污染源信息、水環境質量信息、對跨界水源地造成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故的信息等水污染防治相關信息,定期協商區域內水資源利用、污染排放控制等事項,協調解決突出水環境問題。
第二十九條(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處理)
違反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供水企業、重點取水單位、重點用水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市水務局執法總隊、區水務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要求評估、改造或者核查、整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要求備案,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對未按照規定填沒封井的處理)
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權屬單位未按照規定填沒封井的,由市水務局執法總隊、區水務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由水務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依法代為填沒封井,所需費用由權屬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水平衡測試規定的處理)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取水單位、用水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市水務局執法總隊、區水務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要求進行水平衡測試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由水務行政部門扣減其30%以下取水、用水計劃指標。
(二)未按照要求備案,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未履行節水義務的處理)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水單位未循環利用或者未回收利用間接冷卻水的,由市水務局執法總隊、區水務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水務行政部門扣減其30%以下用水計劃指標。
第三十三條(對無證排水的按日計罰)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水務行政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自動監測要求的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要求與水務行政部門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市水務局執法總隊、區水務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治。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填堵河道要求的處理)
建設單位填堵河道不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由市水務局執法總隊、區水務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水務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依法代為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有關用語)
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來的原料水。
水利控制片,是指基於流域水利或者水資源分區,適應水安全保障、水資源配置、水環境改善、水生態保護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的需要,綜合考慮區域地形地勢、河湖水系、行政區劃、經濟社會發展、承泄區等因素確定的水利分區。
水平衡測試,是指對取水、用水單元和取水、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系的過程。
非常規水資源,是指區別於傳統意義上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資源,主要有雨水、再生水(經過再生處理的污水和廢水)、海水等。
低影響開發雨水設施,是指在建設項目開發過程中為維持場地開發前的水文特征,在雨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之前,用於控制雨水徑流產生、減排徑流污染、收集回用雨水和削減峰值流量的雨水滲透、凈化、滯蓄、回用設施。
河湖水面率,是指區域水面面積占區域總面積的比率。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1992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辦法〉 的決定》 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第二次修正,根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第三次修正,根據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 等1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第四次修正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辦法》同時廢止。
中古餐飲設備收購中古設備收購
全站熱搜